国投证券徐州某营业部收警示函 近两个月三遭处罚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民主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该营业部在客户招揽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赠送礼品礼券、对第三方互联网信息平台营销合作合

证监会网站近日披露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民主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营业部在客户招揽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赠送礼品礼券、对第三方互联网信息平台营销合作合规管控不到位、合规人员主持业务培训等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三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民主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个月内,涉及国投证券的相关罚单已达3张。中国人民银行网站911日发布行政处罚公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及未按照规定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或者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被警告,并处罚款81.8万元。

证监会宁波监管局网站727日公布关于对黄洁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2号)。经查,当事人黄洁实在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原名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期间,存在长期将部分佣金提成间接转给利益关系人的情形,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黄洁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相关规定: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第八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向投资者介绍证券交易基本知识,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不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开立账户、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直接或者变相向投资者返还佣金、赠送礼品礼券或者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四)采用诋毁其他证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投资者;

(五)对投资者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六)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八)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第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第十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营销活动加强统一管理,防范从业人员违规展业。证券公司应当区分信息系统的内部管理功能与对外展业功能,内部管理功能不得用于对外展业或者变相展业。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公示对外展业的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民主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民主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客户招揽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赠送礼品礼券、对第三方互联网信息平台营销合作合规管控不到位、合规人员主持业务培训等问题。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第八条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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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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